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附件1)及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附件2)和《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校研字〔2016〕8号,附件3),为做好我校2023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撤销学位授权点
10月25日前,相关学院根据国家、学校文件(附件1、3)要求及湖北省工作通知(附件2)精神,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自主撤销相关工作,提交《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撤销申请表》(附件4,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11月10日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文件规定对撤销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12月10日前,学校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月15日前,学校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等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
二、自主撤销并同时新增学位授权点
10月15日前,根据国家、学校文件(附件1、3)要求及湖北省工作通知(附件2)精神,相关学院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自主撤销相关工作;提供符合条件的10名同行专家名单,其中外省专家不少于5名,并报送《湖北大学新增学位授权点同行专家信息表》(附件5,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10月25日前,相关学院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2020)》(附件6)开展自评,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含研究生培养方案,附件7-1)或《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含研究生培养方案,附件7-2),并报送《简况表》(纸质版4份及电子版)和《湖北大学申请调整学位授权点审批表》(附件8,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11月10日前,学校组织5-7名同行专家对拟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文件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对撤销和增列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12月10日前,学校对拟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12月15日前,学校将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以及《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含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办。
三、相关说明
1.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服务国家战略和湖北发展需求。
2.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2020)》。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点与学校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增列的各专业学位类别与学校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材料,对学位授予单位调整工作进行审查。
3.学院自主撤销学位点且不同时新增,学校根据需要可统筹新增其他学位点。
4.校研字〔2016〕8号文对学校动态调整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如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修订的学位〔2020〕29号文不一致的,请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5.所有学院报送的材料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有涉密内容。
6.请相关学院按照工作程序、时间节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
联系人:张老师,材料报送地点:行政楼6楼626室。
附件:
1.《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
2.《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3.《湖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校研字〔2016〕8号)
4.《湖北大学学位授权点撤销申请表》
5.《湖北大学新增学位授权点同行专家信息表》
6.《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
7-1.《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7-2.《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8.《湖北大学申请调整学位授权点审批表》
研究生院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