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和副导师聘任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4 发布作者: 点击数:

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深入发展,加强横向联系,发展交叉学科和复合型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参照《湖北大学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办法》,除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研究方向、学术专长归属可放宽至拟申请招生学位授权点相近或相关领域以外,其余均依据该办法执行。

2.鼓励教师组成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来指导学生。根据实际需要,一名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以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内接收一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担任其博士生的副指导教师。对从事交叉学科研究的博士生,一名在岗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以接收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作为合作指导教师。

3.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的数量根据每位博士生在学术研究上所交叉的一级学科数量确定,每个交叉的学科产生不超过一名合作导师。博士研究生副导师的数量是每位博士生不超过一名副导师。

4.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副导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作风,能做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承担重要科研、设计等项目;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提供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的必要条件。

二、聘任程序

聘任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副导师时,个人申请首先需经博士研究生导师同意并提名,之后工作程序按照《湖北大学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审核办法》执行。

三、聘任期限

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或副导师的聘任期与博士研究生导师一致,评聘工作每年进行1次。

四、相关说明

研究生的全面培养和管理工作仍由博士研究生导师负责。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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