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外合作,争取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环境和条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我校学科建设水平,规范管理校外高水平专家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与我校有明确的合作项目。
2.对提高我校办学水平有实质性作用。
3.依据我校及各学院的申请审核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与我校研究生导师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学术成就或具有较高的工程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的申请审核基本条件。
2.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并起到支持和推动作用。
3.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并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三、选聘程序
兼职博士生导师:按照《湖北大学教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审核办法》和《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合作导师和副导师聘任办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兼职硕士生导师:按照《湖北大学教师申请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审核办法》《湖北大学教师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审核办法》和《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办法》中相关要求执行。
四、招收研究生的管理
1.兼职导师一般不独立招研究生,应以副导师或合作导师身份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或以校外导师身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若兼职导师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必须有校内导师作为其副导师或合作导师,校内导师是该兼职导师所招收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
2.兼职导师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名。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